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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难点知产专家陈锦川终于讲清了!(全实务)

发布时间:2024-05-11 12:36:29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中,一般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规则。该法则的优点在于能够合理分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实际中也易于操作,因而普遍被各国法院所采纳。

  智拾网诚邀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长期从事著作权审判工作;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陈锦川老师,就相关话题进行分享。

  鉴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成本高和易复制的特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IM电竞频繁发生。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既有多种请求权与抗辩权交织的特点,也有计算机软件技术事实查明难的特点,整体上还呈现出诉讼程序复杂、高标的额案件逐年增加的特点。

  具体到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往往是通过比对双方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之间是否同一或实质相似,从而得出是否存在侵权的判断。

  但法院在审理中往往根据不同案件特殊性,选择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特征性缺陷、存储介质内容、运行状况进行对比,同时辅以原告技术监测手段的软件相同性认定,综合得出被告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显然,掌握“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的认定标准、构成要件、裁判观点变得尤为重要。

  5月13日晚19:00,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老师做客智拾网直播间,就“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运用进行讲解。

  本次课程,陈老师将从法院裁判角度出发,结合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比较研究和学理分析,从关于著作权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中的“相似”、关于软件的“思想与表达”、关于侵害软件著作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举证妨碍与事实推定三个维度做IM电竞精讲,以帮助律师更好地应对此类实务问题。

  4、两个典型案例的观点与49号指导案例哪个更符合软件的特点及著作权法的规定和原理?

  从1993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撰写的裁判文书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获一等奖。在《知识产权》、《人民司法》、人民大学复印期刊等刊物发表法学论文多篇,出版个人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主编或参与编写知识产权专业著述数十部。

  曾获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突出成就奖”、中国版权协会“2010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奖”、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名)最具影响力人物”,被北京市委、市政府评为“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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